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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 完善检侨合作机制 维护侨胞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侨胞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和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最高检和中国侨联的共同指导下,江西、浙江、福建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同级侨联联合发文,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侨胞合法权益作出规范。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侨合作创新探索基础上,研究提出更具普适意义、更加务实的机制。

《意见》共20条,从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等五个方面,对持续加强检侨合作进行业务指导。

《意见》强调,要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办理涉侨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要普遍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联络,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有诸多创新,要求涉侨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

以此次《意见》发布为契机,最高检还印发了5件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文物保护等侨界关心关注的重点工作,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审查、检察建议等方式综合履职、保护侨胞权益的新成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广泛凝聚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就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侨务工作机制作出了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侨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涉侨政策法规,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凝聚侨心侨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2.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全方位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广大侨胞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也提出新需求、新期待。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要努力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协同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着力帮助侨界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

3.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

4.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各类侵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境外的正当权益,依法给予保护和关注。对于行为人在境外对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实施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5.依法开展涉侨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依法开展涉侨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案、侦查等环节违法情形。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侨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涉侨案件裁判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6.精准开展涉侨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及时妥善办理涉华侨祖墓、侨房拆迁、土地征收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积极开展检察听证,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7.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及华侨慈善公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安全和华侨医院、华侨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涉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地理标志产品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强化对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特别是侨乡革命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和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司法保护,切实守护好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文化纽带。

8.会同职能部门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侨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活动。对侨界留守儿童较多的地区,检察机关、侨联组织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协调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等相关单位建立广泛合作,依托检察履职办案,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就学、监护等情况,对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等提供救助和保护。共同开展心理咨询、亲情联络、扶贫助学等活动,形成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格局。

三、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9.落实服务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积极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办理涉侨企业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涉嫌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涉侨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级侨联组织要积极作为,配合检察机关共同为涉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10.加强涉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犯涉侨企业商标权、商号、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涉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型涉侨企业和侨创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1.认真落实党的侨务政策,充分发挥侨联组织在联系服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发挥民间力量参与解决纠纷、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方面独特优势,完善检侨合作常态化联络机制,细化实化惠侨制度安排和服务措施,为广大侨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2.推进完善涉侨司法服务体系。涉侨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

1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化解涉侨矛盾纠纷融入社会治理。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涉侨信访申诉案件。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为侨胞、涉侨企业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提供服务与保障。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涉侨案件公开听证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14.提升涉侨司法救助质效。开辟涉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落实“应救助尽救助”,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救助后回访,逐步建立救助效果联合评估机制。推动司法救助与涉侨帮扶措施衔接融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当事人基本生活。

15.加强涉侨普法宣传工作。办理涉侨案件要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强化法律文书说理,运用检察听证等开展普法。联合开展侨界普法讲座、法治进企业进社区、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发布涉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广泛宣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涉侨法律法规宣传阐释,推动侨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引导广大侨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五、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

16.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对于在涉侨政策执行、案件办理、司法服务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争取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健全完善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涉侨案件依法妥善办理。

17.强化检侨合作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侨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专题研究涉侨检察工作。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维护侨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打击、防范对策和措施,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18.推动侨界力量参与。各级人民检察院、侨联组织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侨界代表人士、专家学者等沟通联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探索完善具有涉侨身份的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邀请侨界代表委员参加考察调研、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

19.深化学术研究。积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具备一定相关研究优势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侨益司法保护研究基地,开展对涉侨法律法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研究,共同为检侨合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以案定补”机制,提升检侨合作工作保障水平。及时总结本地区工作取得的成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司法检察制度、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侨界反映的重大诉求,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侨联。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4年11月7日

案例一: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

被告人黄某甲,务工。

被告人毛某,无业。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黄某乙,在校学生。

2021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在莆田华侨中学、华侨职业中专等学校周边纠集黄某甲、毛某等人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其中,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以收取“入会费”“保护费”、强买强卖饰品等名义,采取暴力威胁、言语恐吓、打架斗殴等手段,多次在校园周边对包括涉侨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寻衅滋事27起,敲诈索取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等55名在校未成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01元。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以陈某甲、李某甲等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8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等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0日,涵江区检察院对吴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黄某乙四名在校学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3年7月21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陈某甲、李某甲等四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二千元不等,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提出上诉。2023年10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一是提前介入侦查,锁定关键证据。该犯罪团伙成员较多、分工明确,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莆田华侨中学等几所学校在校学生高频率实施“强拿硬要”欺凌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涵江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第二天即提前介入侦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捕前侦查、捕后继续侦查阶段,制发引导侦查提纲4份47条,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犯罪分工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影响后果等关键问题开展取证,为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搭建稳固的证据体系。二是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心理辅导等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针对部分未成年人因被多次欺凌造成心理创伤不愿接受询问的情况,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走访涉案7所学校,在“专业心理咨询师+班主任”疏导、法定代理人全程在场情况下,开展“一站式”询问,高效完成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共计82名在校学生的笔录制作工作,有效避免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三是全面细致审查证据,精准有力指控犯罪。对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强买强卖学生非生活学习必需品行为,改变侦查机关强迫交易定性为敲诈勒索。同时结合在案证据,依法准确认定该团伙系恶势力团伙。

(二)整合多方力量,关爱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受伤害较为严重的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涉侨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祖父母隔代抚养,家庭成员间缺乏沟通,二人多次被该团伙成员暴力威胁而不敢告知亲人,身心遭受较大损害,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检察机关联合区侨联向被害人父母送达督促监护令,要求履行好监护职责,并安排专员进行跟踪观护、定期入户走访,强化监护实效。针对被害人陈某丙父母暂时无法回国情况,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陈某丙父母进行两周一次的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为陈某丙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修复心理创伤。

(三)注重个案延伸,联合调研关注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莆田涵江是福建省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共约80万人,分布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侨胞因眷恋故土人文、信任国内教育资源等原因将子女送回国内接受教育,由此产生大量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案件中除戴某某、陈某丙,还有11名被害人也系涉侨留守未成年人。为进一步了解这类群体的成长生活情况,涵江区检察院联合区侨联等部门对辖区内涉侨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9所学校、5个社区发放问卷2561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7%以上的涉侨留守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存在亲情缺失;10%以上的涉侨留守未成年人受到过欺凌。该调查为后续关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推动综合治理,构建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体系。涵江区检察院在全面了解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及心理状况基础上,依法向涵江区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数量并加强对此类群体的关爱和帮助。联合区民政、侨联等部门制定《关于建立侨乡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线索移送反馈、留守儿童被害人救助、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构建侨乡留守儿童立体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与涵江区网格中心合作探索“未检网格化”新路径,由5名检察官联系江口镇五个重点侨乡村居,建立线上检察网格,以专业力量对接涉侨留守未成年人法治需求,切实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

【典型意义】

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单亲监护或者隔代监护,父母远在他国,严重缺乏陪伴监护以及辅导教育,导致他们的成长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方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侨童权益在办案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主动加强与侨联、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涉侨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依托一体履职工作机制,链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资源,并安排督促监护令观察员进行跟踪观护,夯实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础,推动打造侨乡留守未成年人立体保护,织密保护网,“未”爱搭“侨”,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无业。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陈某将自己持有的位于浙江省文成县的5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指标出售给赵某顶等5人,所得房款人民币370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网络投资等方式用尽。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隐瞒上述5间安置房屋指标已经出售的事实,委托房产中介将5间安置房屋指标再次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意大利华侨)、周某某(意大利归侨)、郑某某(侨眷)、夏某某、徐某某等5人,所得购房款人民币265万元以归还他人债务、购买体彩、在非正规网络平台投资等方式予以挥霍。

2022年7月5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5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18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力惩治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涉侨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事实,依法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多措并举追赃挽损,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文成县检察院深入挖掘梳理涉案财产线索,及时查扣涉案房产相关文书,持续追赃挽损,成功为被害人追回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对因案致贫2名侨眷老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解困纾难,让远赴海外的华侨子女安心。

(三)坚持依法履职,推动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文成县房地产中介管理漏洞问题,文成县检察院向主管单位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的2家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县内的房屋中介机构开展保障性住房交易专项检查,组织学习相关房地产经纪规定,提升房屋中介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有效促进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针对侨胞回乡购置房地产意愿强烈,但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问题,文成县检察院联合当地侨联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引导侨胞增强对“一房二卖”型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侨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公安、侨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跨境案件取证、权利义务告知、释法说理等工作,形成依法保障侨胞侨眷权益的合力。准确把握侵财类犯罪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在“一房二卖”型合同诈骗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全面分析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一次卖房时就将房款用尽,二次卖房时又将房款迅速挥霍,无任何履约能力及表现的行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和弥补被害人损失,既彰显司法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社会治理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针对性检察建议,督促尽责履职,从源头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助推侨乡治理发展。

案例三: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原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

被告人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单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寡核苷酸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

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该公司创始人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陈某行为后报案,并将陈某开除。陈某将自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及时告知孔某某。为顺利完成药物委托开发合同,孔某某与陈某商议继续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实验报告。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陈某完成的实验报告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生物筛选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48万元。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以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孔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决定不起诉。2024年2月22日,通州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追加漏犯。案件立案侦查后,通州湾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查扣重要物证、提取电子数据、调取含有技术秘密的合作协议、实验报告、交易记录等,厘清犯罪发生、发展的经过,明确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最终查明,虽然案发前孔某某可能并不明知陈某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项目合作,但在案发后,孔某某已知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仍要求陈某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报告并交付实验成果,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经通州湾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孔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一并侦查。

(二)准确认定商业秘密,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通州湾检察院通过专家咨询论证,补充鉴定(说明)和技术咨询,查明“QC标准”所选用的单个指标和阈值范围虽已公开,但完整的5个指标及其阈值组合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通过补充调取“QC标准”研发改进的相关资料、记录,进一步证实“QC标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依法认定该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针对孔某某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结合在案证据详细阐明法律上认定商业秘密以及认定“明知”商业秘密的规则,最终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三)促进赔偿和解,帮助侨企及时挽回经济损失。通州湾检察院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双方律师阅卷权。针对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过高的索赔要求和陈某、孔某某等对赔偿数额的异议,通州湾检察院依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认定的权利人损失金额,引导双方在律师参与下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赔偿协议书。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范某等刑事、民事共同侵权主体按约赔付人民币111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做好犯罪治理“后半篇文章”。考虑到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通州湾检察院对其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于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州湾检察院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2月3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五)深化以案促治,检侨联动护航侨企发展。判决生效后,通州湾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漏洞,依法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函,引导该公司完善实验室耗材领用、重要仪器设备操作记录、实验信息记录保存等制度,健全相关技术信息秘密等级标记,使用和接触权限设定等,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同时,联合南通市侨联为全市多个科创园区负责人以及侨企代表开展专题讲座,重点解读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侨企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涉侨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平等保护侨企合法权益,对树立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侨胞回国投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加大对侨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办理涉侨企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全面规范取证,查明遗漏罪行和人员。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多的涉商业秘密案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对于单位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办案中注重综合履职,积极探索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一体化解决机制,通过搭建磋商平台,强化释法说理,促成刑事、民事侵权主体共同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侨企及时挽回损失,减轻诉累。深化检侨联动机制,强化以案促治,通过风险提示、法治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全面保护侨企创新成果,护航侨企高质量健康发展。

案例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涉侨风貌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是著名侨乡,有“十户人家九户侨”“海内外300万晋江人”之称,华侨文化源远流长,涉侨风貌建筑独树一帜。位于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的“奕佰楼”建于1957年,由旅菲华侨建造,是一座闽南传统与南洋风格并存的“番仔楼”,既体现传统闽南民居营造技艺,又反映南洋风格建筑风貌,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和意义。因保护不力,上述“奕佰楼”传统风貌建筑被列入拆迁计划,旅菲侨胞和周边群众向晋江市政府、晋江市侨联写信请求予以关注。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5月初,旅菲侨胞向福建省侨联反映,建议将位于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的“奕佰楼”列入文物保护项目。反映材料逐级交办至晋江市侨联,再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志愿者反馈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奕佰楼”番仔楼被列入当地拆迁计划,可能导致传统风貌建筑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5月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晋江市检察院会同市侨联走访自然资源、文旅、住建、属地政府等单位,数次召开联席会议,详细了解拆迁规划情况,厘清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文旅、自然资源和属地政府发出磋商函,督促对涉侨风貌建筑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明确保护措施。磋商函发出后,文旅部门牵头召开历史文化遗产论证听证会,委托文物保护专家及专业机构开展论证,甄别50年以上建筑的历史文脉、建筑特色,决定将“奕佰楼”鉴定归类为“应保尽保”建筑,给予原址保留;自然资源部门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序管理,加挂保护标志;属地政府重新规划拆迁方案,将附近7座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迁至“奕佰楼”附近,形成一个集历史建筑保护、旅游休闲、商务活动为一体的番仔楼历史风貌建筑群。侨联建立晋江市华侨历史建筑信息档案库,收录656栋涉侨历史建筑,建设19个侨史馆,全面推进侨乡文化名镇名村建设。案件办结后,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市侨联通过“云侨汇智班”平台将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在线传达给旅菲侨胞,得到广大侨胞的肯定和赞扬。

为进一步推进检侨协作,晋江市检察院联合侨联、司法局等部门会签《涉侨及台港澳同胞权益保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建立涉侨检察联络室,聘任13名涉侨联络员,依法对涉侨文物、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等方面加强司法保护。泉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泉州、晋江两级检察机关调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计18件,有效促进涉侨文物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晋江具有闽南古韵,承载着灿烂的海丝文化,也寄托着广大侨胞“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文化传统。番仔楼集闽南传统古民居与南洋建筑的优点,是闽南侨乡的建筑瑰宝,展现特殊时代侨胞爱拼敢赢的“晋江精神”和爱国爱家的情怀。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综合运用联席会议、磋商、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整合侨联、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等多方资源,有效融合省地市大侨务平台和“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创新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新模式,积极开展“检察护宝·守护海丝名城”专项监督活动,严格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监督,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促进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治理,让涉侨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为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传承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案例五: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门“侨梦苑”产业园区是广东省江门市侨商产业和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区、万侨创新行动核心载体、国家科技产业创新特色园区,现有侨资企业480余家。2023年5月,园区部分侨资企业向检察机关检侨联络办公室反映,其租赁的厂房楼顶存在违规铺设光伏组件、楼顶四周被违规改造为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货物仓库、公寓等情形,违建的空间加重厂房楼顶承重、改变建筑原有结构、堵塞消防安全通道阻碍救援,带来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及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

【检察履职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江门市委、江海区委“侨都赋能”工程,建立侨资企业保护协作机制和检侨联动机制,主动将江海区侨资侨胞侨产聚集的区域特色与企业安全生产等民生实事相结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助力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针对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园区光伏项目违规建设问题,江海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为核实有关情况,江海区检察院向江门“侨梦苑”核心区综合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取了侨资企业工商登记、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资料、规划报建等数据。同时,以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了近三年园区内光伏违建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标准建设、未经备案程序违规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结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随意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经过数据对比分析并结合无人机航拍的证据,发现园区内43栋厂房共12.6万平方米存在光伏项目违建问题。

2023年6月2日,江海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督促整治辖区厂房顶层光伏违规建筑”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大代表到违建企业现场查看光伏违建带来的安全隐患,与会各方就整治光伏发电项目违建问题达成共识。会后,江海区检察院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从强化执法、规范审批、健全协作配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针对光伏违建背后的普遍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源头治理,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时江海区检察院主动向江海区党委政府汇报案件进展,区委领导专门召开区光伏违建专项工作会议,推动开展专项规范整治和规范建设。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印发联合协作机制方案,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违章建筑作出认定,产业园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执法职权下放相关规定,依法对违规建设光伏项目的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43份,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2023年8月16日,江海区检察院会同江海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十部门联签《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刚性保障。随后,江海区政府正式印发江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范建设指引,推动企业合法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

2023年11月,江海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对光伏违规建设项目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43家违规建设光伏企业已全部签订违规整改承诺书,12.6万平方米的违规光伏建设已完成整改,安全隐患风险得以消除,园区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保障。2024年3月,江门市政府在全市推广江海区分布式光伏规范管理经验,促进全市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营造良好的侨商营商环境是侨务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侨”架桥,积极发挥与侨联共建的“检+侨”协作机制和“检侨联络办公室”作用,结合本地侨情实际,将安全生产作为服务保障侨商产业园发展的切入点,针对侨资产业集聚区和国家级科技产业创新园区存在的光伏项目违规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营商环境等问题,查清公益损害事实,开展公开听证,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防范化解侨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风险,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行政机关出台规范指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权责交叉等难点问题,推动侨商产业园光伏项目规范化建设,切实为侨胞回乡投资、创业、生活营造稳定、安全的营商环境,以有效的检侨联动同心共筑中国梦,写好新时代“侨”文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维护侨益职责,积极回应侨胞需求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检与中国侨联立足“大侨务”观,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持续加强对地方检侨合作业务指导,围绕涉侨权益保护深入调研、会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于今年11月,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意见》,发布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广大侨胞与祖(籍)国和家乡联系更广泛、来往更密切、合作交流更频繁,共享祖(籍)国和家乡改革发展成果的新需求、新诉求更加多样化。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主要内容,特别是在构建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的创新探索?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在最高检和中国侨联的共同指导下,江西、浙江、福建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与同级侨联联合发文,就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侨胞合法权益作出规范。此次《意见》出台,就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侨合作创新探索基础上,研究提出更具普适意义、更加针对务实的机制体系。《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职责所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要求,是主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二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提升依法维护侨益水平。《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理念,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正当权益。三是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对涉侨企业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惩治侵害涉侨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犯罪。四是就发挥检侨合作优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出具体措施。五是对加强组织保障,提升涉侨工作联动协同能力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在检侨常态化联络机制方面有以下创新。一是完善涉侨司法服务体系。《意见》明确,在侨联组织、归侨侨眷集中的社区,重点涉侨企业以及侨商投资区、创业园、创业基地等探索建立专门涉侨人员接待窗口、联络站、工作室,集中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和重大涉侨纠纷。二是建立涉诉信访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意见》强调,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的作用,为侨胞侨企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等提供保障。加强涉侨案件公开听证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三是落实涉侨司法救助机制。《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与侨联组织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涉侨帮扶措施的衔接融合,组织开展跟踪、回访,动态了解司法救助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四是加强涉侨普法宣传工作。《意见》规定,要加强与侨商会、侨联法顾委、华侨公益基金会等的沟通联络,积极开展侨界普法讲座、法治进侨企进社区、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五是畅通检侨联系渠道。《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要普遍建立健全检侨联席会议制度,探索构建检侨信息共享、交流合作、联合调研、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共同加强与人大归侨代表、政协侨联界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联络,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建议。邀请侨界代表委员参加考察调研、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探索设立侨益司法保护研究基地,开展对涉侨法律法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方面研究,为检侨合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

记者:据了解,检侨合作发端于浙江、广东、福建等传统侨乡,近年来已在全国铺开,获得侨界广泛好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次《意见》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检侨合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检侨合作,是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及各级侨联组织在联系服务侨胞、发挥民间力量参与解纷等优势的基础上创立的维护侨胞合法权益的新模式。这项创新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侨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切实为侨界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创新举措。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综合治理,依法平等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侨联联合印发《意见》,完善检侨合作常态化联络机制,细化实化惠侨制度和服务措施,是深化维护侨益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为侨公共服务能力,使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受到平等保护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多样化的司法服务。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法治保障,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力。涉侨检察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面对国内和国外影响互相叠加等复杂因素。因此,通过联合出台《意见》,完善依法维护侨益的顶层设计,从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加强对涉侨企业的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涉侨矛盾的化解能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力。此外,通过检侨合作机制,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提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营造侨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用心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

这项创新工作坚持服务大局,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新时代涉侨检察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重要尝试,也是侨联发挥人民团体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代表侨界群众利益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做法。《意见》的出台正面回应了侨界关切,厘清了涉侨检察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完善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为快、准、稳办理涉侨案件、提升涉侨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有效保障。

记者:《意见》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为侨服务的总结和提升,能否具体介绍一下各地检察机关在涉侨权益保护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侨联组织积极联动、加强合作,通过联合出台服务保障华侨合法权益合作协议、工作意见,建立“检侨联络站”等形式,不断拓展检侨合作、为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从工作调研和沟通情况中了解到,检侨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得到越来越多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得到海内外侨胞广泛好评、肯定。

在完善司法办案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侨案件方面。抽调刑事、民行、控申部门优秀检察官,组建专业办案团队,集中处理涉侨司法诉求。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对重点涉侨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依法稳妥高质高效办理。推行涉侨案件简案快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涉侨案件“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绿色通道”,坚持“快速受理、集中处理、审慎办理”。探索涉侨案件智能办理。借助“检侨之家”等远程视频平台,在保证案件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开展跨洋调解、跨境询问、视频举报和申诉等,实现案件实时线上办理,方便海外侨胞参与诉讼。做好涉外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发挥侨界乡贤、和事佬、中间人作用,开展释法说理,合理化解矛盾纠纷,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侨乡特色的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创新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搭建合作平台,构建“检侨”联动格局方面。江西省致力打造建立“检侨驿站”“检侨同心室”“检侨工作站”等80余家,还建立“12309绿色通道”“涉侨检察官工作室”等平台,进一步畅通维护侨益的有效通道。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在市侨联设立“检侨驿站”,帮助温籍华侨华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帮助归侨侨眷和海归人员解决投资经营法律问题。

在健全服务机制,体现“亲侨”司法温度温情方面。一是创新服务形式。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适应中国—东盟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依托兴义市归侨侨眷联合会“侨胞之家”设立“检侨驿站”,为侨资侨属企业、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更加精准化、精细化、全方位、多渠道的司法服务。加强互动联系。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侨眷侨胞人数较多的汕头、潮州、江门、茂名等地检察机关,主动向侨胞侨眷书面通报检察机关工作情况,邀请侨联干部和辖区侨界群众到检察机关,举办“座谈会”和“检察开放日”,加深侨胞对检察工作的认识了解和认同。二是开展普法宣传。重庆市检察院联合侨联、法院、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展“法护发展 侨助创新”主题宣传活动暨送法进千家侨企活动,为60余家重点侨企“传经送宝”。江苏省检察院与省侨联共同举办“精准普法进侨企”活动,为江苏省侨商总会会员单位提供普法维权服务,助推企业强化风险管控。三是关爱未成年侨眷。浙江省文成县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民法典海外普法讲师团,以直播形式为意大利罗马中华语言学校华侨青少年和文成县振中学校新生同步开展普法教育课。

记者:我们注意到,伴随《意见》的制定出台,最高检还印发了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情况?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这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系最高检首次以维护侨胞权益为主题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文物保护等侨界所关心关注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展现检察机关创新涉侨案件办理新举措。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组建专门办案组,对涉侨案件实行专班办理,并注意总结分析涉侨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开通涉侨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搭建线上平台远程办理业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海外华侨提供跨境询问、跨洋调解、法律咨询等服务。案例一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戴某某、陈某丙系留守儿童,父母长年在国外务工,家庭教育管护缺失。检察机关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对被害人父母开展跨国家庭教育指导,帮助被害人修复心理创伤。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中,多名被害人案发时身居海外,不能及时回国报案、接受询问。检察机关依托远程询问系统,对被害人开展跨洋询问取证,全面查明被骗过程和被告人实际经济状况、合同履行能力、所获钱款去向等,最终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合同诈骗罪,从而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二是展现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审查、检察建议等方式综合履职的新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个案例组织了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案件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等工作,以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案例五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和人大代表到违建企业现场查看光伏违建及安全隐患情况,与会各方就整治光伏发电项目违建问题达成共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案例二陈某合同诈骗案中,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当地房地产中介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住建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除对涉案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对辖区内的房屋中介机构开展保障性住房交易专项检查,组织学习相关房地产经纪规定,提升房屋中介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有效促进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是展现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涉侨企业的新进展。当前,伴随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和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大批海外华侨归国投资兴办企业,为国内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实践中,有的涉侨企业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营商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到位,导致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反有关法规行为,对此要依法妥善处理。如案例五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侨梦苑”产业园区违规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华侨创业产业园区内部分侨资企业因不了解国内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在租赁的厂房楼顶违规铺设光伏组件、楼顶四周违规改建为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货物仓库、公寓等,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发挥与侨联共建的“检+侨”协作机制和“检侨联络办公室”作用,有效防范化解侨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例三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被害单位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其开发的“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在运行过程中被公司员工泄露并私自使用。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全面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及侵权主体,帮助侨企及时挽回损失。此外,各地还深化检侨联动机制,通过风险提示、法治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共同为涉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展现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力量共同保护涉侨文物的新探索。涉侨文物是团结凝聚广大侨胞共享中国梦的文化纽带,有时因文物保护级别低,产权主体多身居海外、产权复杂等,仅靠行政机关和所有人难以解决及时管理维护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和侨胞侨眷权益保护有机结合,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综合运用磋商沟通、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探索破解涉侨文物管理维护困难的有效途径,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重点保护向全面保护、从抢救性保护到预防性保护的转变,营造涉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为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根、魂、梦”意识奠定坚实基础,“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好愿景正变为现实。案例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涉侨风貌建筑行政公益诉讼案正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记者:检侨合作在依法维护侨益方面有哪些优势?

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负责人:侨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始终落实好党的侨务政策,将依法维护好广大侨胞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本,具有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对维护侨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见》立足侨的特色,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做好涉侨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各自优势,依法平等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上,要求严厉打击危害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常见多发犯罪,精准开展涉侨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涉侨信访申诉案件,主动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以案释法工作,努力把法理、情理、事理说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新冠疫情期间,侨企侨胞依法维权面临诸多不便,浙江、广东等地的侨联组织和检察机关通过合作平台开展发布海外侨胞回国法律注意事项、筹集防疫物资等工作,为助力国内打赢防疫战、稳定海内外侨心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1+1>2”的综合效果。近年来,为回应侨界期待,地方检侨合作更加密切,迈出务实步伐。相信《意见》出台之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侨联的共同指导之下,各地检察机关和侨联组织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推动相关工作机制,打造属于自己的检侨合作工作品牌,推动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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